2023年7月1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经营部货场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通过清洗、搅拌、压滤等工序,共处置危险废物71.18吨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2023年11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依法将该案线索和证据移送大冶市公安局。2024年1月8日,大冶市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等人污染自然环境案立案侦察。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明知未完成货场整治要求,各类废水没办法做到回用不外排的情形下,仍进行金属物料的收集、贮存、混合与销售经营活动,并通过货场内收集池溢流口对外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倍以上,该公司外排废水的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查办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该公司行为符合“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情形,涉嫌环境犯罪。2024年4月1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立案。2024年4月23日将该案证据、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大冶市公安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该案开展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明知未完成货场整治要求,各类废水没办法做到回用不外排的情形下,仍然进行金属物料的收集、贮存、混合与销售经营活动,通过收集池溢流口对外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倍以上,该公司外排废水的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查办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该公司行为符合“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情形,涉嫌环境犯罪。2024年4月23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黄石市公安局于2024年4月29日决定立案对该案开展侦查。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31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在对大冶市大箕铺镇新屋下村106国道旁的货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货场内建设有搅拌桶、板式压滤机、酸液收集池、塑料储存桶等设备,露天贮存有大量酸性含金属不明固体废渣、废液及盛放过酸性含金属固态废料的蓝色塑料桶,现场散发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经现场检测,该货场除厂界上风向1#检测点位外,厂界下风向2、3、4#检测点位氯化氢均超过《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同时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现场采样鉴别,经鉴别,货场内废包装桶等属于危险废物。
刘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搅拌桶、板式压滤机、酸液收集池、塑料储存桶等设备,加工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搅拌、分离、置换等方法提取有利用价值的铜金属,且刘某加工处置危险废物活动过程中,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旁边的环境造成了污染,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查办结果】2023年1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对刘某货场内蓝色塑料桶、废渣、废液共计334.94吨,转移至湖北尚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仓库异地查封扣押,并对刘某货场场所及货场内生产设施、设备做就地查封。
2024年4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对刘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刘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移送大冶市公安局处理,2024年6月14日,大冶市公安局对刘某立案侦查,6月17日对刘某执行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7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张某某租赁经营的大冶市大箕铺镇某某货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某某在货场仓库内存放有大量危险废物铝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4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此案件向大冶市公安局移送。经查,该货场内的危险废物已于2023年11月16日,转移至某固废处置公司合法处置。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2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通过查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收到上级部门推送湖北某铝业有限公司在线数据COD超标的问题线索后,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氧化车间提升泵破损,着色桶药剂提升过程中发生泄露,泄露的着色剂流入污水处理站收集池,导致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化学需氧量测试值为285.2mg/L(标准≤250mg/L),超标废水从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外排。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经查,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废水总排口废水达标排放。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发现湖北某制药有限公司(纳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黄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PH值数据恒定为7.98,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公司外排污水取样监测,现场测得PH值为9.22,超过《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 21904-2008)中规定限值,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对环境能够造成危害后果,满足不予处罚的条件。2024年6月2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制药有限公司下达《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00台大型压铸机、100万件铝压铸汽车零部件一期项目压铸车间在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组织并且开展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挂网予以公示,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行为罚款34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罚款6.8万元。
【案情简介】根据《湖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黄石市铁山区违规设置使用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通报情况,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立即启动“清废行动”,对某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工业固态废料进行溯源排查,发现该工业固态废料为黄石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的废型砂,于2023年12月2日擅自倾倒于某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3月2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经查,该公司已将倾倒的工业固态废料全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置。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4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工作,执法人员对对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武汉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燃气锅炉采样时,氮氧化物采样时间为3分钟,未能代表小时均值,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中的规范要求及晴天采雨水样等违反检测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存在检测报告弄虚作假行为。
【查办结果】2023年11月6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针对武汉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技术规范的问题,对该公司负责人韩某等人进行工作约谈并进行全县通报。同时,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将相关情况移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武汉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于2024年3月25日对该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