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拆猪场可谓进行的如火如荼,尤其有名的是山东地区的行动。虽然山东地区也出台一些政策,严禁强拆行为。可是大多数养猪人对这些强拆行为了解不多,没办法阻止这些强制行为。那么,
以上五种地方都是养殖场必须要拆除的,之前国家对养殖业并没有限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国家的格外的重视。生态养殖废物的处理都有待提升,这次禁养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能更好的整顿养殖行业杂乱现象差的问题,随着禁养政策的出台,之后还会有更完善的的禁养政策出台,未来的养殖业将会秉持绿色发展的道路一路前行。
猪粪便污染的确是一件难以治理的问题,那么来看一看处在发达国家的德国是如何正确地处理的?
在德国,猪粪便由地漏排出后,进入管道输送到化粪池,经过固液分离机处理后主要用作肥料和生物质能发电,发电量达到546 千瓦。德国通过改善饲料营养配方,在满足猪生产营养需求时降低了饲料中氮、磷含量,降低了微量元素对环境的影响。
其实,德国的这种养猪粪解决方法在我们国内也慢慢的开始了,只是在一些规模养殖场,通过永煤固液分离机对养殖粪便进行固液分离,分离之后的固体物可以发酵成有机肥;液体部分,也就是粪水经过呕制可以用作农田的水肥,也可以跟德国一样建设沼气池,生物质能发电。目前这种养殖粪便解决方法在我国是大力推广的,永煤猪粪脱水机厂家已经和部分地方农业部门达成战略合作。
目前永煤猪粪脱水机有两种型号,一种是小型的永煤猪粪脱水机TL-200,还有一种是大型滚筒式微滤永煤猪粪脱水机TL-800,这两种固液分离机分离出来的粪水都可以用作农田的水肥,也能够直接进行沼气发电,还能够最终靠三级沉淀池进行沉淀。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TL-800配置滚筒式前期脱水功能(含水量90%以上的猪粪均能处理),分离出来的固体物比TL-200更为细腻,并且固液分离之后的粪水可以立即进入污水处理设备做净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做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因此,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使有关政策做调整,导致养殖场停养、搬迁、拆除等都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补偿大致分为圈舍补偿、圈舍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电子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是以禁养为目的进行整治。为降低整治的成本,拆迁方会采取各式各样的手段,以达到不给或者少给补偿的目的。
第一、以违建之名拆除养殖场。拆迁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因此,以违建之名只是不给或者少给拆迁补偿的一个“幌子”。
第二、以环保为名关停养殖场。“以环保为名行禁养之实”,这是拆迁方的惯用手段,以污染自然环境、未经过环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验收等为由去禁止该养殖场的发展,但以环保之名也要依法进行,并且,《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改治理,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以环保为名,这些“政策性”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实则为降低整治禁养区成本的有效工具。
第三、以非法占地为名责令限期拆除养殖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有条件的能够适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但是在实践中,相关行政机关经常对划为禁养区避而不谈,采用非法占地等迂回的办法逼迫养殖户拆除。
养殖场停养或者拆除不仅会导致养殖户十几年的心血毁于一旦,也会切断养殖户整个家庭的收入来源。而如何有效的补偿是其中的核心工作,关系到整个家庭的生产生活、养殖产业的平衡以及社会稳定。如果您对停养的合法性有疑问,或者因拆迁补偿较少而愤愤不平,建议您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维权,借助律师的专业性去应对。